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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砺志中学章程

武汉市砺志中学章程

序  言

武汉市砺志中学创办于2000年10月21日。学校由武汉市教育局领导并管理,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目前设有启新班、新生班、砺志班、女生班和毕业班。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专门教育也能办成优质教育”的办学理念,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知识技能的合格公民。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深化“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的目标,创建和谐师生关系,构建现代平安校园。

学校充分发挥专门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初中学生进行有效矫治的特殊功能,在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青少年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确保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武汉市砺志中学,英文表述为Wuhan LiZhi Middle School;唐家墩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八古墩东一巷39号,邮政编码为430024;黄龙山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园路1号,邮政编码为430205;联系电话为027-85877418官方网址为www.whslzzx.com,注册域名为武汉市砺志中学。

第三条  本校由武汉市教育局举办,经武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专门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武汉市招生,招生对象为有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继续就读的初中在校学生。学校设计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7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坚持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为家庭教育服务、为普通学校教育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的办学宗旨。

第六条  在“专门教育也能办成优质教育”教育理念的引领下,形成以行为规范教育为主的特色德育;打造一支在学生问题矫治方面有特长的“专家型”教师队伍,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营造生动乐学的有效课堂;积极拓展学校服务功能,成为武汉市学生问题校外指导帮扶中心;让我们的学生健康成长,成为合格的公民;学校在全国同类学校中办学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教师发展目标为“成为在学生问题矫治方面有特长的专家型教师” 。

第八条  教育理念:爱与责任。校训:诚信、尚礼、勤学、自强。

第九条  成立纪念日:10月21日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党总支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群工作部、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和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总支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教育历史物证留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生申诉的部门为政教处,教师申诉的部门为办公室或工会。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对事件、活动等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砺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政教处、教务处分别负责学生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要求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行为规范教育为核心,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生命健康教育的“一主三翼”的德育管理模式。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抓手,以自主体验教育为手段,以主题活动为载体,建立以养成教育为特色的德育工作体系。开展感恩教育、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通过活动育人。创新德育导师制,开展校外帮教工作。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要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学校社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整合学校资源,制定相关制度,不断拓展新思路,创设新的社团活动模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充分开发学生多元智力,开设活动选修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形成管乐声乐、舞蹈形体、编织刺绣、美术书法、汽车美容、面点茶艺等一系列特色选修课程。充分利用学校校外实践基地,开设其他实践课程。学校每年举办技能节、体育节和艺术节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规范教学行为,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严格执行教学“五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加强主导意识,定格教师主导地位,尊重学生主体身份,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学生,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鼓砺教师进修,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讲座,熟练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工具,时刻关注本学科动态。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有效课堂教学的研究,探寻符合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开展以活动课程为重点的多元智力研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机制。实现“教得有效、学有所得;课程丰富、特色鲜明”的目标。教师课堂教学需以学生为中心,以导促学,以学论教,导学教合一。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开展冬季锻炼,让学生在运动中收获健康,并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室)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以学生的管理和心理辅导为核心,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合作的心理教育体系。学校确保心理辅导室对全校师生开放,在学生中开展预防性与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努力提高全体学生心理素质和人格水平。学校发挥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主题班会等方面特定的团体与个别心理辅导的作用,学校在开设心理活动课的同时,注重心理教育在学科教学中渗透。

第三十二条  学校艺术工作以美术、音乐课为阵地,以各类活动为舞台,充分展示学生的艺术才华,培养兴趣、陶冶情操、开阔视野、锻炼能力。学校积极开展劳动、国防、科技教育工作,学校按国家课程计划开好劳动技术教育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国防意识、科技创新意识、劳动观念。学校举行技能节,通过技能比武和选修课、社团教学成果展示,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核心能力,为全校师生提供施展才华、发挥个性、挖掘潜能、团结协作的舞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现代技术教育,使广大学生普遍掌握现代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运用现代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倡电脑、网络、多媒体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呈现方式、学生学习方式、教师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规范教科研工作,加大对教科研的投入规范课题管理,加强教研组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紧扣课堂改革以教促研、以研导教。以学生问题为重点,以个案研究为抓手,开展德育科研活动让学校成为武汉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科研基地。学校鼓砺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管理。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按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免试入学,招收武汉市户籍在读初中学生入学。不属武汉市户籍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助学扶智政策性补助和奖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各类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严格登记、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全封闭管理,学生休假、离校实行家长接送制度。

第四十二条  住校生管理依照《武汉市砺志中学住校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武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扶智相关政策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砺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充分考虑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公示或通报。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文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收受礼品礼金,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管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砺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职称晋级、评先评优以及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砺。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必要的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一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 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八古墩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动校友的宣传、纽带、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积极争取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七十条  开展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或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和学校在技能教育中的“双主体”作用。积极开展产学结合、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等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即用型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做出贡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并经武汉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差异,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代会审议,报武汉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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